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效力

  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52条,在满足相关条件下,合同无效,且不以合同签订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而有所改变。

  且一旦认定合同无效,其效力可追溯至签订合同那一刻,即自始无效(《合同法》第56条)。

  满足我国《合同法》第54条,被撤销的合同依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56条,一经撤销,自始无效。

  在实践中,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合同,其条款部分免责条款无效(《合同法》53条),这种情况下,被认定为无效的部分自始无效,有效的部分依旧受法律保护。

 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56条至59条,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,不影响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纠纷的条款的效力,且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失,双方都有过错的,按份承担责任若心存恶意,损害他方利益的,因此取得的财产要进行返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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